发布时间:2016-11-17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入驻单位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
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入驻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发挥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在产业集聚、项目孵化和产业服务等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辖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入驻单位的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高端引领、统筹配置、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对现代产业服务中心产业用房分配方案、租金标准及其他用房分配事项进行审定。区物管中心代表区政府对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行使所有权,委托区经济促进局对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区经济促进局具体承担分配方案制定、准入审核、调剂退出、日常监管等工作。区投资推广服务中心为日常管理及办事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三、四、五章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现代产业服务中心产业用房,不包括商业裙楼。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商业裙楼按照园区配套和辖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由区经济促进局进行统一招商,商业裙楼的租金由区经济促进局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评估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现代产业服务中心产业用房配置的企业、团体组织或项目,应符合下列产业之一:
(一)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创意设计、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以及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
(三)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优势传统产业及盐田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相关产业;
(四)商会、协会等与盐田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关的社会团体;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产业助推平台;
(六)院士团队等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
(七)经领导小组同意的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 入驻及配置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注册地在盐田,新引进的单位注册地及纳税地必须在入驻后3个月内迁入盐田区;
(二)年产值(营业额)需达到5000万元或者年利润需达到500万元以上(商会、协会、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院士团队、创新创业团队除外);
(三)在盐田区内没有自有用地或自有产业用房;
(四)单一入驻单位租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确有必要超出此范围的,需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七条 现代产业服务中心产业用房分配方式及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集中分配。
1.区经济促进局根据第六条细化分配条件,发布分配公告,收集申请材料。
2.区经济促进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区经济促进局拟定分配方案,提交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4.根据领导小组决议,由区投资推广服务中心与经批准入驻的单位签订合同,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二)日常受理。
非集中分配期间,由区经济促进局受理意向入驻单位的申请,汇总后参照集中分配第2、3、4流程处理。
第四章 租金标准
第八条 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团体组织或项目实行租金优惠。根据第三方权威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为基准,首次入驻头两年可享受基准租金30%的租金价格,第三年开始享受基准租金50%的租金价格。首次入驻可享受3个月装修免租期。租金价格的调整周期为5年。
第九条 新引进自主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技术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成长性企业,行业领军企业,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项目或团队,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享受1年免租期优惠,免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确有必要超出此范围的,需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入驻单位享受《深圳市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各项资助。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现代产业服务中心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2年一签。承租单位如需继续租用,可在合同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区投资推广服务中心申请续租,并报告续租所需相关考核评估指标;区投资推广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经济促进局审定,符合条件的方可续租。
第十二条 入驻单位、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服从统一调度安排,做到合法经营,遵守各项制度,自觉接受管理,按时上报所需各种统计资料,及时交纳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各项服务性收费等。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驻单位,经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区投资推广服务中心有权终止其租赁合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三)不履行合同、违规将办公用房转租,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严重违反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经指出仍未改正;
(五)未按规定交纳应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服务费用;
(六)未能在现代产业服务中心正常开展工作;
(七)入驻期间在盐田区内取得自有用地;
(八)入驻期间注册地迁离盐田区;
(九)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应该退出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相关法规: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